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企業研究開發費用財政后補助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區)科技局、財政局、稅務局,寧東能源化工基地科信局、財政金融局、稅務局,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戰略,強化企業創新主體地位,推動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激發創新活力,促進全區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自治區黨委和人民政府《關于實施科技強區行動提升區域創新能力的若干意見》(寧黨發〔2022〕4號)精神,自治區科技廳會同財政廳、寧夏區稅務局制定了《寧夏回族自治區企業研究開發費用財政后補助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企業研究開發費用財政后補助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戰略,強化企業創新主體地位,推動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激發創新活力,促進全區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自治區黨委和人民政府《關于實施科技強區行動提升區域創新能力的若干意見》(寧黨發〔2022〕4號),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后補助(以下簡稱“后補助”),是指對寧夏區內注冊企業的研發投入,給予一定額度資金補助的財政支持方式。
第二章 職? ?責
第三條 縣(市、區)科技局、寧東能源化工基地管委會和銀川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科技管理部門負責受理后補助申請,并會同同級財政、稅務管理部門對后補助申請進行初審。
第四條 自治區科技廳負責審核后補助申請、確定擬補助資金額度;自治區財政廳負責后補助資金預算、撥付;寧夏區稅務局負責對企業申報數據和稅務系統相關數據進行核對。
第三章 標? ?準
第五條 后補助分為企業年度研發費用后補助、規上工業企業新增研發費用獎補和首次入規工業企業研發費用獎補三種類型,實行不同的補助標準。
第六條 企業年度研發費用后補助是按照稅務部門開展加計扣除時確定的企業年度研發費用基數給予如下比例的支持:一般企業補助比例不超過10%;自治區科技型中小企業補助比例不超過15%;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補助比例不超過20%。每家企業每年補助資金額度不超過300萬元。
第七條 規上工業企業新增研發費用獎補是對研發投入占主營業務收入比例達到3%的規上工業企業,按其上年度新增研發投入不超過10%的比例給予后補助支持。每家企業每年補助資金額度不超過300萬元。
第八條 首次入規工業企業研發費用獎補是對首次達到規模以上的工業企業,按其上年度新增研發費用不超過20%的比例給予當年一次性后補助支持。每家企業當年補助資金額度不超過200萬元。
第九條 對于符合條件的企業,可同時享受企業年度研發費用后補助、規上工業企業新增研發費用獎補和首次入規工業企業研發費用獎補資金支持。
第四章 程? ?序
第十條 后補助申報程序:
(一)企業申報。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束后,企業向所在地縣(市、區)科技局、寧東能源化工基地或銀川經濟技術開發區科技管理部門申報后補助,縣(市、區)科技局、寧東能源化工基地或銀川經濟技術開發區科技管理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稅務管理部門共同審核確定本地區擬補助清單并推薦至自治區科技廳。
(二)審核公示。自治區科技廳會同寧夏區稅務局對擬補助清單進行審核,并經自治區科技廳會議審定后面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由自治區科技廳會同寧夏區稅務局核實,必要時可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機構審核。
(三)下達文件。自治區科技廳會商財政廳和寧夏區稅務局下達后補助項目計劃。
第十一條 紅寺堡、鹽池、同心、原州、西吉、隆德、涇源、彭陽、海原九個縣(區)的企業后補助資金由自治區財政承擔,其他縣(市、區)、寧東能源化工基地和銀川經濟技術開發區企業后補助資金由自治區和企業所在地財政按照7:3的比例承擔。
第十二條 各縣(市、區)收到自治區后補助資金后,應及時將自治區資金和地方配套資金撥付企業。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三條 后補助資金主要用于企業科技創新活動。
第十四條 自治區科技廳、財政廳、寧夏區稅務局采取“雙隨機、一公開”的方式對享受后補助支持的企業進行抽查、核實,發現企業在申報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騙取補助資金等情況的,追回補助資金,并按規定進行科研誠信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科技廳、財政廳、寧夏區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2年12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原《寧夏回族自治區企業研究開發費用財政后補助辦法》(寧科工字〔2018〕8號)同時廢止。